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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七中全会决定,对党章进行修改;将党章修正案和关于党章修正案的说明提请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现行党章是1982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198711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1992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分作了部分修改; 1997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部分作个别修改。

 

    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党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行动纲领,党章中的相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这些年来,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也取得新的进展,积累了新的宝贵经验。特别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要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是全党同志的共同心愿。这也决定了有必要对党章进行修改。

 

    这次修改党章遵循的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党章是在全面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总体上能适应指导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对党章宜作小改,不作大改。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坚持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这次党章修改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许多已经采纳;有的虽然在党章修正案中没有采纳,但主要精神已体现在十六大报告中;有的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

 

   

 

二、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第一段作了改写,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从近一个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对应这若干年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第三段的内容作了改写。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强调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这样阐述,把侧重点放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党的最高纲领,同时始终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地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增写了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历史进程,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第二段、第十九段作了补充,增写了第六段,充分肯定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13年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取得的成就。这13年,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修正案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强调我们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四)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章修正案在总纲第七段和第十一段中作了以下的修改和补充: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100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总纲第九段,还增写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

 

    (五)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党的十五大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强调要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党章修正案在总纲第十二段增写这一内容,既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又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六)增写了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党章修正案在总纲第十三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并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表述顺序,相应地把党章中论述精神文明建设的段落,移到了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段落之后。

 

    (七)调整了爱国统一战线中关于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团结的表述。考虑到香港和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党章修正案第十六段对总纲中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的表述作了相应改动,表述为: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

 

    (八)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党的任务以及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段中党的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作了补充。明确指出,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全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填进,依据党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对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总纲第二十三段增写了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及完善领导体制、增强执政能力的内容。

 

 

三、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关于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对第一章第一条作了修改,表述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而提高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二)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在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关于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规定中,增写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同时,将第三条第四项中关于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表述,修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和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

 

    (三)对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对第二章第十条第五项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将其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一是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中,强调要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设置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考虑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日益增多,加强这些单位的党组织建设,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将第五章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每届三年或四年改为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每届三年至五年。这样修改,可以使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党委统筹安排工作。三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增加了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四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将“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改为“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这样修改突出了发展党员的重点.更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五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段关于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地位作用的规定中,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并相应增加了社区党组织。主要考虑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调整了部分村党组织的具体设置形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村党委、村党总支,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明确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作用,有利于打牢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六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段中,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把党组织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改为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明确提出了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样修改,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的建设,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七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中,增写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作用的规定,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主要考虑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这一领域党的建设,是我们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同非公有制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五)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补充。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增写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的内容。在第二项中增写了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内容。

 

    在第三项中增写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的内容。在第五项中增写了依法办事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这样,党章中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

 

    (六)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作了适当补充。在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段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中,明确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以便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一致。在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段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写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以利于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这样修改,可以使纪律检查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七)对党组的地位和任务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

 

    在第九章第四十六条中增写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内容,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在实际工作中已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表述更符合近几年来党组设置的实际。

 

    在党组任务的规定中,增写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这有利于在设置党组的单位坚持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在第九章第四十七条中,将“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改为“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这是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入,党的组织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有必要作这样的修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另行制定。

 

   (八)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在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中,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修改为“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这样表述,有利于激励广大青年把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结合起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九)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党章修正案对党徽党旗的图案、制作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也有利于发挥党徽党旗对党员的感召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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