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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

上海戏剧学院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干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四条 中层干部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须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应避免下列情况发生,确因工作需要难以避免的,须经党委会研究批准:
(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公出国(境)超过两次的(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三)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六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中层干部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层干部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因专业学术活动需要计划出国(境)的,一般应在年初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出访计划或意向,并适时通过专业关系所在单位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中层干部随同校领导或跨单位跨部门的非学术交流性质出访,须由组织部、学校办公室、国际交流中心等部门会商确定组团名单、经费出处,不得由单一部门擅自决定;届时,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中层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签报国际交流中心(港澳台办公室),说明申报事由(包括说明是否已列入年度计划、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是否知悉等)、时间安排、经费来源、管理工作的安排情况等,并附邀请函等有关材料;
(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际交流中心(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出访任务或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学术类出访提出项目或经费方面的审核意见;财务处提出经费方面的审核意见;
(四)学校办公室对随同校领导的出访以及涉及到多单位多部门中层干部的出访,提出流转意见,并转呈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阅知或提出意见;
(五)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六)申请经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中心通知干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国际交流中心出具的任务批件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层干部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般应提前半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出国(境)意向。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中层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签报党委组织部,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等情况;同时,填写《上海戏剧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报党委组织部;
(二)副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或部门正职提出审批意见;正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四)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五)申请经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备案,并通知干部办理申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五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
因公护照、因公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 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六)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中层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干部本人要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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